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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审批《生育证》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许可条件
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申请资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2寸合影照(4张),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包括夫妻双方在村中居住的房产证明及自申请提出之日起之前在农村连续居住5年以上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证明)及《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书》。
办理程序
1、申请。按照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并提交至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街道办事处审核。
2、初审。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公示。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对无群众反对的初审报送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批准。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注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
注:不同的生育政策按当地计生办解释为准。
办理部门
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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